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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□蘇案判決過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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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蘇案判決過程】
民國80年
3月4日 汐止鎮發生吳氏夫婦命案。檢察官崔紀鎮勘驗筆錄上記明:證物為廚房菜刀、及黏附菜刀上的毛髮。當時掌握的證據還有:血指紋三枚、浴室中毛髮數根。
4月1日 經警方鑑定結果,前述毛髮為被害人及其家屬所有。
但此項事實在地院審判階段並未公開,亦即地院不知此證物非加害人毛髮,也未做調查,而逕行判決。此事實直至高院審判階段才見公開。
8月13日
23:40
王文孝於軍中被捕,並接受軍事檢察官第一次訊問,王文孝表示因積欠電玩賭債而犯下此案,且供稱為他一人所為。
8月14日
10:30
刑警借提王文孝北上。
8月14日
16:00
王文孝做現場表演,仍供稱僅一人犯案,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數十餘刀僅為一人所為,故開始訊問共犯問題。
而現場表演之錄影帶警方最後以「洗掉」為由一直未能提出。
8月14日
23:30
警方對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訊筆錄。王文孝首度承認有其他共犯:謝廣惠、王文忠、黑點、黑仔。
此份筆錄至高院審判階段,警方才應高院要求提出。
8月15日
4:30
凌晨王文孝做第二次警訊筆錄,排除謝廣惠,但供出長腳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。此份筆錄被警方改為第一次筆錄。
8月15日
12:30
王文忠高雄被捕供,被警方壓送北上途中出蘇建和等人姓名。幾乎同一時間,蘇建和於家中被捕。
8月15日
23:00
劉秉郎、莊林勳於家中被捕。
警察拘提人民時,依法應告知人民有聘請律師協助的權力,而汐止分局警員卻利用被告法律知識貧乏,而涉嫌妨害被告請求律師協助的權利。
王文忠於訊問承認五人犯罪,但至此警方都未問及輪姦一事。
8月15日
23:30
王文孝還押軍檢。至此,王文孝在軍、檢、警手中共48小時,其中在警方控制下達33小時,違反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之法定條款。
8月16日
3:10
警方以「臨檢」名義,未具搜索票非法進入莊宅,「搜索」莊所供出的贓款以及開山刀。雖未尋獲開山刀,但得到莊林勳之弟莊國勳同意,破壞莊的臥房裝飾用牆版,於夾縫中獲得24元硬幣並認定為贓款。後經檢驗,硬幣並無任何血跡反應,故不知警方如何認定此24元硬幣會和與此案有關。
 
調查人員曾於事後再度撬開找到24元硬幣的夾板,發現裡面仍有硬幣,顯示汐止分局是於一堆硬幣中取出,為何這些硬幣是贓款而其他就不是?且此款項為警方分法搜索取得,依法不得作為定罪之證據。
8月16日
4~9時
劉、莊二人分別接受二次警訊,這些時間皆根據警方記錄。
記錄中顯示蘇建和僅於8.15凌晨5時接受警訊,但未承認犯行。大有疑問的是:蘇於8.15中午飯後才被捕。顯示此記錄時間為警方亂填,按常理,警方可能要負偽造公文書之罪責。但顯然檢察官、三審眾法官無人察覺,也無調查。
8月16日
14:05
崔紀鎮檢察官下令收押蘇、劉、莊三人於台北士林看守所。
但監察院調查顯示:看守所登記三人之入所時間為8.16.20:46,其中約七小時,經過不明。檢察官及警方未做任何說明。
 
也就是說,蘇建和由逮捕到入看守所,其間共計33小時,亦違反「24小時內移送法院」之法定條款,而有明顯程序上之違法。檢察官及警方亦未做任何說明。
 
三人在初見崔紀鎮檢察官時,即告知被警方逼刑而在不實自白上簽名,但檢察官未予調查。其後法院也只傳訊刑警,而未針對被告刑求一事進一步調查,當外界開始質疑時,卻以被告自己未提出被刑求證據為由搪塞。試問被告自始都在檢警控制下,如何「自提證據」?
8月17日 軍檢以該日中國時報第七版社會新聞所載--共犯供稱四人輪姦的新聞,訊問王文孝。王文孝表示:「我們五人並無一人去姦淫葉盈蘭,不知道為何他們三人會這樣說而登載報上。」
8月20日
12:30
軍事檢察官借提劉、莊、蘇,於看守所內訊問,三人均不承認犯行。
12月12日
12:30
法官到看守所提訊被告,但未通知律師。
民國81年
1月11日 王文孝坦承犯案,為軍法審判死刑定讞,執行槍決。也就是說,主嫌王文孝在蘇、劉、莊三人一審開庭前就被槍決,至死都未曾與蘇、劉、莊三人對質過。
1月12日 蘇等三人一審開庭。
1月28日 秘密傳訊法醫,但未通知律師及被告。
2月18日 一審判決。蘇建和、劉秉郎、莊林勳各被兩個死刑,並褫奪公權終身。
民國82年
1月14日 二審判決。
民國83年
3月16日 二審第一次更審判決。
10月26日 二審第二次更審判決。
民國84年
2月9日 蘇建和、劉秉郎、莊林勳三審判決定讞,各被判處兩個死刑,均褫奪公權終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