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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「死囚平反」活動答客問】 -史英
追求正義,關懷生命,是每一個人都會有的情操;但這並不表示不會對蘇案有疑問。我們希望透過問答的方式,協助大家思考。
◎蘇案是冤枉的
問:台灣的死刑案很多,為什麼特別關心蘇案﹖
答:因為我們知道蘇建和三人是冤枉的。
問:怎麼知道他們是冤枉的﹖
答:任何閱讀過「判決書」的人都會有這種感覺。
問:感覺只是感覺,怎麼能說是「知道」﹖
答:您說得很對,冤枉與否涉及法律專業判斷,絕對不能僅僅依靠某個人的「感覺」。所以還要閱讀:1.檢查總長陳涵的三次非常上訴書;2.監察院關於此案的調查報告和對司法機關的糾正文;3.司法改革基金會邀集法律學者和實務工作者所做的「蘇案評鑑報告」;這些都是非常專業的。
問:所以你們並不是真的「知道」他們是冤枉的,而是「相信」專業的判斷﹖
答:也可以這麼說。不過,在這個民主的時代,除了專業判斷之外,大眾的智慧也是極有價值的;正如法界泰斗蔡墩銘教授所說:「如與經驗法則或常理有違,自非合法判決」,人們的經驗和事情的常理,還是判斷的最後依據。
問:那麼,你們能「保証」這三人是無辜的嗎﹖
答:請問任何人能「保証」男人不會生小孩嗎﹖但我們都明確的「知道」事情確是如此。
問:如果真是像「男人不會生小孩」那麼明確,為什麼法院又判他們有罪呢﹖
答:說起來有點令人難以置信,就是因為法院相信他們的「自白」,那個邏輯是這樣的:他都說他生過小孩了,你憑什麼說他沒有﹖
問:這個比喻不對,隨便吹牛並無嚴重後果,但「自白」說自己殺了人卻不是開玩笑的,誰會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呢﹖
答:這個比喻確實不妥當,但是,您知道,曾經有一個時代,妖言惑眾是要判死刑的,確實有人被逼著承認吹過那樣的牛,而且真的也被處死了。所以,這個比喻是在強調「法院以自白為審判的唯一依據」:他都自己承認殺了,還有什麼好說的﹖
◎沒有佐証的自白,一定是屈打成招的結果
問:對,他們為什麼要承認沒有做過的事呢﹖
答:這就是蘇案的要點:刑求逼供,屈打成招!
問:你說刑求,有什麼証據嗎﹖
答:証據就是你剛才問過的:「有誰會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」,這之可見一定是被逼迫「自誣」的。
問:照你們這麼說,難道所有認罪的人,都是被刑求逼供出來的嗎?
答:你又問到了事情的要點:罪人只會在「証據」面前低頭,例如在現場找到一枚血跡指紋,或兇器指紋等,誰都無法狡賴;本案的問題就在,連一點「証據」都沒有,沒有任何証據,而犯人(暫時假定他們有罪)居然會自己承認,說是沒有刑求,其誰能信!
問:難道犯人不可能「良心」發現嗎﹖
答:這當然不是沒有可能,但是,那必須是「堅持到底」的良心;一到了法院就翻案,這算什麼良心﹖
問:不對,不對,人很可能一時良心發現,後來害怕懲罰的恐懼又蓋過了良心,所以警察才會說「犯人都是會翻案的」!
答:如果真是這樣,那就請警察到法庭上把「讓他良心發現」的魔術再耍一遍看看!這種魔術在公開的場合耍不出來,一定要在警局的地下室才能「行之」,就可以知道那是怎樣的一種魔術了。
◎蘇案是冤枉的
問:你們這是強詞奪理,良心發現這種事是「良機不再」「稍縱即逝」的,怎麼可能「隨時再現」﹖人家說「案重初供」不就是這個
道理嗎﹖
答:你說的有理,我們前面說的「魔術」等等只是「激憤之語」。不過,誰有資格判斷所謂自白,到底是「良心一時發現」,還是刑求逼供的結果﹖所以,法律才會規定「不得以自白做為審判的唯一依據」,而蘇案就正是這樣的一種違法審判!再者,王文孝(已經軍法處決)的初供,是只承認自己一人做案的,到了警局,經過一番「折騰」(或曰突破心防,良心發現﹖)才咬出別人。這一次,法官又不肯「案重初供」了。
問:話是這麼說,但是,如果真的是冤枉,再怎麼刑求,一口咬定不認,警察又能奈何﹖何況事關生死,若不是自己心虛,怎麼會隨
便承認﹖
答:這種想法,是典型的「沒有經驗」。我們當然不希望您有這種經驗,所以,請試著「想像」一下,被幾個人圍毆、打腳心、被權辣椒水、被電擊下體.....的滋味!而且人的心理並不是「有罪、心虛、承認」,反而是「有罪、害怕、抵死不認」;倒是那些無罪的人,在熬不過的時候,比較會想反正問心無愧不如先胡亂應承了,等到法庭就應該還我清白。問題是,如果法庭以自白為唯一依據,那麼屈打成招、千古冤案就會有無窮之多!
◎刑求不會留下直接証據
問:既然如此,他們在法庭上為什麼不說是被刑求﹖
答:這是台灣法院的另一項可笑(可悲!)之處,法官會把警察找來,當庭問他有沒有刑求,他說沒有,法官說,你看,他說沒有吧﹖蘇案就是這樣。
問:為什麼不告警察,讓他們也上法庭來証明自己沒有刑求啊﹖
答:這又是一個好問題。現代的法律觀念是,如果不能被証明有罪,就必須假定他無罪,而刑求的証據是很難取得的(因為嫌犯是處在被控制的狀態下)。所以法律對搜索、逮捕、拘留、審訊、以及自白之取得等等,都有很嚴格的規定;先進國定甚至規定:凡非法取得的,都不能在法庭上當做証據。比如說,警察知道沒有律師在場的審訊將來在法庭無效,他就不會這麼做,因而不可能有刑求的事了。
問:但你還沒有回答,為什麼不去告刑求的警察﹖
答:當然是告了,但正如前述,沒有「直接」的証據是沒有用的。蘇案中,有一位里長作証親眼目睹蘇建和等警訊之後身上有傷,而移送看守所時的體檢單上也記錄有傷(詳見陳涵非常上訴書),但法官說,你無法証明這些傷是刑求的結果!然而,誰有辦法証明那廿四元是搶劫之所得呢﹖升斗小民,和司法警察的待遇道有如此的差別!如果對蘇建和等人的控告,採用對警察刑求一半嚴格的標準,這三個人根本連被起訴的資格都沒有!
問:難道偵訊時都沒有錄音或錄影嗎﹖
答:所有卷案資料裡都沒有提到,但即使有錄音或錄影帶,裡面也絕不會有被刑求的那一段。
問:這麼說來,要証明警察刑求,唯一的辦法就是也「刑求」他們一下﹖
答:這回是您的激憤之語了。現代人處理的事情的方法,是運用制度事先防止它的發生,而不是事後想出各種怪招對人加以指控。換言之,只要法院不要採用沒有律師在場的自白,倒是不必去對警察刑求。但是,有人主張對警採用測謊器,這當然是「科學辦案」的好方法,但法院並不接納。
◎警察的心態和操守
問:但是反過來想,警察和這三個人無冤無仇,為什麼要害死他們﹖
答:警察有破案的壓力,也有績效獎金的誘惑;最重要的是,警察相信「不打不招」的老辦法,倒不一定是故意要害他們。
問:難道警察不知道刑求逼供是不對的,可能造成冤獄嗎﹖
答:難道警察不知道喝人蔘茶是不對的嗎﹖賭博性電玩一定會造成社會的治安問題嗎﹖包賭包娼天理難容嗎?
問:你們是說警察的操守不好﹖
答:我們沒說,這可是您自己說的;我們只是說單單「知道」什麼是不對還不夠,還要有一種堅強的信念,相信並堅持一些根本的原則。從監察院的糾正文看來,蘇案中警局所犯的錯誤包括非法逮補、非法羈押、非法偵訊、淹滅証據、偽造與前數項有關的記錄公文書等等。但這些都是一般警局常犯的錯誤,而一般人也都不以為有什麼大不了。這才是問題所在,台灣的社會,根本上不是一個法治的社會,人民不守法沒什麼稀奇,連政府不守法都是常態,您沒看到在「人蔘案」中,有一位警員和警官因為拒絕受賄,受到表揚,而被媒體大幅報導嗎﹖不受賄才是新聞,這事本身倒不是什麼新聞了。
問:你們這樣損毀警察形象,又幫壞人說話,不是製造社會的不安嗎﹖
答:當電玩案一口氣起訴八十九個警察的時候,為什麼沒有人說那是損毀警察形象﹖這麼多年來,在台灣的社會裡,警察倒底有什麼形象﹖當警察本來就沒有什麼形象的時候,請問要怎麼去損毀它﹖任何人都不能損毀一個不存在的東西!
◎平反蘇案的目的,在重建司法正義,並慰死者在天之靈
問:但是,當大家都不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時候,社會不就越來越亂了嗎﹖
答:對極了,所以為了讓社會比較不那麼亂,唯一的辦法就是趕來恢復司法的形象。然而,冤死三條人命能恢復什麼﹖當檢查總長三次提起非常上訴,當監察院提出糾正,當那麼多法律學者和實務工作者一再要求救濟的時候,唯有真正的重審才能重建司法的正義!所以,我們現在所要求的,不是別的,正是重建司法正義!
問:如果就這樣放了這三個人,怎麼安慰死者在天之靈﹖
答:首先,我們要求的是平反,而不是要去劫獄,平反一定要經過嚴謹的程序,所以不會「就這樣放了誰」的問題;其次,冤死三人,難道真能安慰在天之靈嗎﹖在天之靈當然非常清楚誰是真兇,當他們在天上看到台灣的司法,利用他們的不幸,再製造三件不幸的冤死,恐怕是又急又恨,連天堂都住不下去了呢!
◎救援的方法
問:聽說你們想要要求總統特赦﹖
答:在司法救濟的手段都已窮盡之後,這是萬不得己的、唯一的、 可能的行政救濟。
問:這樣做不是破壞司法體制嗎﹖
答:特赦有兩種:一種是在專制時代,當帝王「一人有慶」的時候,為了讓「兆民賴之」,往往大赦天下,這不僅是破壞司法體制,根本是是在鞏固獨裁統治,另外一種,是在民主的時代,由於種種原因,司法有時而窮,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,針對特別的個案,雖然由總統出面召集,但是要通過一個等別委員會的決議(而不是總統個人的意志),來做某一種「行政救濟」。我們所要求的,當然是後者。後者所謂特赦的「特」,是特殊狀況的意思;前者本來就稱為「大赦」,意義絕對不同。
問:你們雖然這麼解釋,但特赦既然是「特殊」的意思,就還是破壞了重視「公平性」、「一體性」的司法體制!
答:前面談到警察形象的時候,我們曾說過「任何人都不能損毀一項不存在的東西」,那意思是說,警察本來就沒有什麼好形象,平反冤獄,不是損毀,反而是恢復大家對司法(包括司法警察)的信心。現在談到司法體制,情況也是一樣的。司法要先有一個好的體制,才有所謂破壞體制的問題;蘇案非常清楚地顯示,司法體治己經嚴重受損,特赦這種特殊的行政救濟,只是彌補已經被破壞了的司法體制而已。
問:即便是如此,你們不怕其他的死刑犯都群起效尤,要求特赦,那不是天下大亂了嗎﹖
答:這個問題,您在第一問時已經提過了,即「那麼多死刑犯,為什麼只關心這三人﹖」,答案是,正因為這三人是冤枉的啊。我們不能用想像的,以為所有人都會有樣學樣,問題是在,到底有沒有「樣」呢﹖其他的死刑犯,如果審判看不出什麼疑點,即使他提出要求,有誰會去理他﹖如果所有死刑犯的審判都有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,都有監察院的調察糾正,都有法律學者的質疑呼籲,而且司法救濟的手段也都用完了,那麼,就應該都特赦才對!------而不能為了體制的面子,犧牲無辜的人命!所謂司法,是為了公平正義而存在的;如果司法所判的,都不符合公平正義,那就把現有的司法體系取消,用另外一個體制來取代!然而,這當然不是事實,而是您的多慮。所以,是您對司法體制比較沒有信心,還是我們﹖
問:這在國外有前例嗎﹖
答: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,從1900年到1985年,美國有一百五十多件死刑定讞判決,被發現是錯誤的;而其中有廿三件,沒有來得及補救(即已執行)。美國的司法制度有那麼良好的傳統,都不能避免誤判,何況我們﹖司法制度,是由人在運作;凡是人做的事,都有可能錯誤,犯人是如此,司法何獨不然﹖人類的事情,不怕有錯,只怕錯了不改;我們現在所努力的,還不是直接的改正,而只是一個改正的機會!
◎我們需要您
問:最後一個問題,請問我可以做什麼﹖
答:出錢、出力、出人,都可以;但最重要的,是您的心;不是關心我們的救援行動而已,而是關心蘇建和他們三人寶貴的生命;不是僅僅關心他們三人的生命而已,而是關心所有的生命!有您的關心,我們就可以一塊兒建立一個「有情、有義」的社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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