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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的手冊
誰主張體罰?
澄清「他律」的迷思
◎史英
在飛機上,被空服員認了出來。一位說,你看
的那本書很難噢;我解釋說:為了推動反體罰
,再復習一下皮亞傑的「兒童道德判斷」;另
一位緊接著說:可是小孩不是應該隔一陣子就
打一頓嗎?以免他變得…我在空大修過兒童心
理學。好啦,這就是我們最大的問題了,十個
打小孩的人,八個認為自己有理論依據;問題
是,他們到底依據了誰的理論?
也就是說,到底有誰是主張體罰的?這裡所謂
的「誰」,當然不包括類似前述的空服員,而
是指可以讓人依據的人,也就是領袖一方學術
者。就這個標準而言,我們可以很明確的說,
答案是,一個也沒有。那麼,一般人又為什麼
常常有那麼一種印象呢?這就讓人懷疑,是我
們的某一些「學術的傳播者」──簡稱為學者
的,做了某種自以為是的詮釋。
如果要把這整個情形說明,包括介紹各個大師
的思想與言論(以證明他們並不主張體罰),
引述某些「學者」的講義(以證明他們確實做
了錯誤的傳播)等等,恐怕需要相當大量的工
作,在現實上也並不符合我們的讀者的需要;
所以,這篇文字只就某些流行的說法,做一些
澄清,同時在文字的澄清中,也順便說明傳播
中的玄機。
我只希望這篇短(相較於它原本該有的篇幅)
文,首先能讓大家覺得有趣,其次,也或多或
少有助於和體罰相關的一些思考。
ㄧ、奇怪的說法
最奇怪的一種說法,是這樣的:皮亞傑研究兒
童的道德發展,發現兒童必須經過「他律」的
階段,才能發展出「自律」,所以,在小孩小
的時候,可以(應該?)給予適度體罰,這才
符合他律階段的小孩的需要。
「奇怪」之一是,居然把體罰說成是小孩的需
要;「需要」這個字眼,一般而言,是指一種
心理上「有所要求」的狀態,但無論誰都知道
,即使「理智」上同意被體罰(在皮亞傑的研
究裡,這是較小的小孩的「正常」反應,詳見
後文),小孩絕不會在內心裡「要求」別人體
罰他(除非用了比體罰更為惡劣的手段,例如
遺棄,小孩或者要求體罰做為交換)。所以,
這個字眼用在這裡,絕不是一般的意義,而是
在例如這樣的脈絡下:這孩子還不懂事,所以
「需要」打一打才能守規矩。這是人類文字的
巧妙之一,明明是成人需要小孩「守規矩」,
為了讓小孩守規矩,成人才「需要」打他,但
說出口的時候,卻變成小孩的需要!
奇怪之二,是這種說法背離常識。做為「認知
心理學家」,皮亞傑是不可能主張體罰的;這
並不「需要」懂得深奧的學理,只要用鼻子聞
,應該都可以聞出來:在強調心智結構與其演
化發展的學派裡,絕對容不下類似體罰這種事
情;體罰,是生理上的剌激,認知,是頭腦裡
的事情,而後者之超越前者(或不受前者侷限
),恰好就是認知學派最重大的意義。
奇怪之三當然就是,這種兼具前二怪的說法,
居然常常出自於學過教育、或修過教育學分之
口。
二、奇怪的說法
然而,皮亞傑(J.Piaget,1896-1980)的研究
,確實提到「兒童必須先經過他律的階段,才
能發展出自律來」,那麼,所謂的「他律(
heteronomy)」,難道不是指的某一種「由成
人所施加的約束」嗎?姑不論這個約束,是不
是也包括體罰,而所謂「自律(autonomy)」
,難道不是真的必須先把「外在約束」內化之
後,才能達成嗎?
所以,應該要好好解釋一下這兩個「律」(多
數教科書都不曾這樣做)。有趣的是,一旦認
真解釋(而不是只從字面得到一種感覺),就
會發現,autonomy和heteronomy根本就不是什
麼「律」;這兩個字其實並沒有任何「約束」
、「規範」的意味在內,它們的意義,只是單
純地「自主」和「非自主」而已。
當初不知道是誰做的翻譯?猜想譯者的原意不
過是:既然是「外來(即所謂「他」)」而非
「自發」的,那麼這種外在的力量,對於所指
涉的對象,當然有一種「節制規律」的作用;
為了順應中文「一詞二字」的習慣,不妨就在
「他」之後再加個「律」字。於是,各個英漢
詞典上,都是用「他律」來翻譯heteronomy。
但是,幾乎沒有詞典用「自律」來翻譯autonomy
,而只譯做「自主」、「自治」(「治」和「
律」當然不同);這個理由也很簡單,既然是
「自發的」的「自主性」,當然就沒有什麼「
律」不「律」的問題:「律」,即約束、規範
,當然是從一方施之於另一方,這樣就有了兩
方,而不成其為「自」了。
這麼一來,我們就可以了解,當教育學者在他
們的大作中,為了和「他律」對應,而把「自
主」翻譯做「自律」的時候,他們其實偷渡了
「心物二元」論,也就是說,他們無形中、甚
或是不自覺地、採取了心靈和形體對立的觀點
,說是說「自己約束自己」,其實是說自己的
心靈約束自己的形體。這和「自主」的原意相
差得太遠了,在自主的概念裡,人(形體和心
靈的綜合)是自己的主人;有誰聽說過,主人
約束主人?
三、皮亞傑到底怎麼說?
但最重要的,還不是以上這些字義的追究,而
是:當皮亞傑用到這兩個詞的時候,都是用來
描述「兒童的道德判斷(The Moral Judgment
of the Child)」(正如他的書名所顯示的) ,而不是「道德行為」;當他說兒童早年的道
德判斷(即是非對錯的價值觀)比較是
heteronomous的時候,他的意思只是說:小孩
的那些看法,都是從大人那裡聽來的,而沒有
經過自己的判斷,也不是自主或自發的(即並
非autonomous)。這其中哪有任何一丁點「由
他人去約束小孩行為」的意味呢?
以下的文字引自前書第二章「成人約束和道德
現實主義(Adult Constraint and Moral
Realism)」:
「比較兒童的道德判斷和我們所知道的他的道
德行為,我們不能不得到這樣的結論:兒童關
於責任的感覺最早的形式,主要是heteronomous
的形式」(覺得了嗎?把那個字翻成他律,在
這兒是多麼格格不入)
「一般而言,heteronomy,如我們所看到的,
絕不足以引發心智的改變(指改變成較成熟的
自主階段),而約束和自我中心,恰是一對好
伙伴。在成人約束中,我們多少也發現到同樣
的結果。最後,我們看到合作(相對於約束而
言)對於道德自主性,是必要的」
「我們將把這樣一種傾向稱為道德現實主義(
moralrealism),即孩童傾向於認為責任和附
加於責任的價值判準,都是自足的,而和人心
無關,正如它是不必顧慮個體所處的環境而硬
加進來的」(例如幼小孩童認為打破15個杯子
比打破1個更壞,而不管前者是無意的,後者是
故意的;皮亞傑稱這為「現實主義」,意即只
看現實上的物質的後果,而不看內心的動機或
所處的環境)
「道德現實主義至少有三個特點:首先,從道
德現實主義看來,責任主要是heteronomous的
。任何行為,只要是服從某種規則,甚或只是
服從某個大人,不管那個大人可能下怎樣的指
令,都是好的行為;如果和規則不合,則是壞
的行為。……總之,善就等於服從。
其次,道德現實主義要求規則的字面意義,而
非其實質精神……在一個孩子的道德正要開始
演化的最初那一刻,成人的約束在反方向上製
造了一種字面的現實主義…
第三,道德現實主義引發了責任是客觀的概念
……因為他視規則為字面的,而視善為服從,
所以,他不從行為的動機,而只從是否符合既
定的規則來判斷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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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被翻譯成自律與他律的這兩個詞,在整本
著作中,大概也就只有這些了(除了其它零星
偶一出現的段落),而這兩個詞竟然並未出現
在書後所附的「名詞索引」之中(可見作者並
不認為這是他的主要概念)。於是我們可以明
白,發明「從他律轉自律」來為體罰辯護的人
,其實並未能掌握皮亞傑理論的主要精神。
四、皮亞傑論體罰
現在,我們大概可以看出來,皮亞傑從根本上
是反對「成人約束」的,更不要說什麼懲罰或
體罰,或任何罰了。事實上,他整本著作的主
要論點就是,兒童的道德現實主義(也就是教
科書上所謂的他律階段),主要是由「成人的
約束」和兒童自發的「自我中心」所造成的。
意思是說,一般的父母,為了順利養大一個小
孩,當然也可能為了自己的方便,總之是不得
不給小孩很多規範;但是,兒童在早年無可避
免的只能從自己的角度看事情,而沒有能力判
斷一項規範的理由是否合理,結果就是,在道
德判斷上(不是行為上)就不得不唯命是從,
而沒有自主性。
這一發現的主要意義有三,其一是,不能要求
那個年齡的兒童表現出成人所期望的道德(例
如友愛兄弟),至於在成人監督或要求之下的
符合規則的行為(總是有一些吧),也絕不能
稱之為道德,因為不是自發的(在他的定義下
,非autonomous就不算道德);其二是,成人
的約束越多,越不利於兒童發展出道德;其三
是,唯有兒童和他人平等合作的經驗,才能帶
來道德發展(他用了很多力氣研究兒童在同儕
遊戲中的道德)。
為了強調成人約束的不利,皮亞傑甚至不惜以
自己的小孩為例來說明。他說(以下是大意,
非原文,見同書第二章第五節「結論」),很
少有像他們夫妻這樣給小孩那麼少約束的(這
就是為什麼不能提出一般性的觀察報告,而必
須以自己的小孩為例的原因),但是,即使是
在這麼放任的父母教養之下,仍然可以看到成
人約束在小孩身上的效果,即加強了道德現實
主義的傾向,而阻礙了自主性道德判斷的發展。
至於體罰呢?皮亞傑不曾直接談到,但在他花
了很多力氣批評塗爾(E.Durkheim,1858-1917,
社會學最重要的理論家之一)的嚴格紀律式的
教育主張之後,卻特別強調「我們應該注意,
雖然像這種類型的學校(塗爾幹所主張者)是
壓制式的,塗爾幹還是極力反對體罰,而且當
他這麼做的時候,表現出他是一個很靈活的心
理學家(言外之意是,不再是一個僵硬的社會
學家)。」
皮亞傑接著說:「多數原始社會並不知道的體
罰,是隨著學校而發展,並在家庭中起了反應
的。它是怎樣在學校裡產生的呢?這是『一個
一般性原則的一例,這個一般性原則可以描述
如下:當兩群文化水平不同的人相遇的時候,
有一種感覺就會產生,這種感覺會使那文化較
高、或自以為較高的一群人,傾向於對另一群
人動粗』。因此,面對學生時,教師很容易就
陷入暴力,甚至自大狂:因為『學校在本質上
是個君主專制的形式,它容易變成暴政』!」
(雙引號是引用塗爾幹的原文)(以上兩段出
自同書第四章第三節)
五、那麼,行為學派呢?孔孟學說呢?
說到這裡,相信再也沒有人會打著道德發展的
晃子來主張體罰了,但是,一心想要打小孩的
人,總還是有其它的「妄想」,妄想之一是「
可是行為學派主張利用正負增強的技術,來塑
造或改變人的行為,所以,這才是體罰的理論
依據」。
我不想再做理論性的探討,又來解釋什麼是「
正負增強」,只引述行為主義大師史金納(
B.F.Skinner,1904-1990,以「操作性條件反
射」的行為理論聞名)的幾段文字就好:
「一個人不會因為受到過懲罰就不以特定的方
式行事,他至多是學會了如何逃避懲罰而已。
一些逃避方式是適應不良或神經症性的…其他
一些逃避方式則包括遠離受罰行為可能發生的
場合,或做一些與受罰行為相仿的事情。」懲
罰只會引起「機械性美德」,「我們的任務,
是要使生活少一些懲罰,這樣就能使人們把原
來耗費在逃避懲罰方面的時間和精力解放出來
,以便能從是更多的強化性活動。」
「除了身體受到限制之外,一個人在懲罰的威
脅下,也毫無自由與尊嚴可言。」
「一切控制都是由環境實施的,因此,我們要
為之努力的是設計更好的環境,而非更好的人
。」(摘自《Beyond Freedom
and dignity》
,中譯《超越自由與尊嚴》,遠流出版社1990
年出版)
以上說的都是一般性的懲罰,連一般性的懲罰
都反對了,更遑論體罰;所以,和皮亞傑的情
況類似,史金納提到體罰的文字也是間接的,
他說:「在爭取自由的歷史裡,教育有段長期
而羞恥的部分:埃及、希臘和羅馬人都鞭打小
孩;在中世紀的雕刻裡,我們看到木匠總是拿
著鎚子,而學校教師總是拿著他那一行的工具
,也就是教鞭或棍子。直到今天,我們都還不
能完全免於此。」(摘自(The free and
happy student),New York University
Education Quarterly,1973,4(2),2-6.
中譯刊於《從森林小徑到椰林大道》,天下出
版社1998年出版)
當行為學派也不可依據的時候,我還聽過有人
說:可是,體罰符合吾國固有的孔孟學說啊;
這種誤會當然是由於把類似「不打不成器」的
民間俗語,等同於傳統思想,又把傳統思想等
同學孔孟學說。所以,我們只要再讀一次孔子
的話「道之以政,齊之以刑,民免而無恥;道
之以德,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。」(出自論語
為政篇),就會想起來,儒家思想最重視的是
禮樂的教化,而從根本上反對刑罰的。
至於親子之間的關係呢?孔孟也從來沒有主張
過「割肉事親」;相反的,從「身體髮膚,受
之父母,不可毀傷」引伸出來的結果,自然是
「父子不責善」(孟子曰:「責善,朋友之道
也;父子責善,賊恩之大者。」出自孟子離婁
篇),而且,遇到被父親打的時候,最好是趕
快逃走,以免自己受傷而造成父親終身的遺憾
(「小棰則待過,大杖則逃走」,出自孔子家
語)。
這樣,我們可以體會出,在儒家的原初思想中
,家庭和親子的關係,遠不是威權壓制式的,
相反的,反而更強調相互的尊重與體諒(「小
棰則待過」是教兒子忍著,並不是教父母去用
小棰);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」所揭櫫的,不
過是一種宗法社會的秩序,但要達到這種秩序
,卻不能使用粗暴的手段。
結論
最後,我們可以談一下父母心中揮之不去的一
個問題:就算不要體罰,但是,難道一點點處
罰(懲罰)都不可以嗎?在「兒童道德判斷」
這本書中,皮亞傑提到有兩種懲罰:一種是「
抵罪性(expiatory)」的懲罰,這是指當犯錯
時(例如不顧大人勸告而打破杯子),小孩就
接受一些痛苦為代價(例如被打手心),但這
個痛苦的代價,和他所犯的錯誤並無「必然的
」關聯(也可以改成打屁股),亦無「物質上
」的關聯(手心和杯子本來就不相干),也沒
有「因果上」的關聯(並非因為手心欠打,才
打破杯子);他之所以被打手心,純粹只是為
了抵罪。
另一種,則是「回報性」的懲罰(punishment
by reciprocity);是指小孩接受所犯錯誤的
直接後果,例如沒有杯子可用,或用他自己的
零用錢,或打工錢,再買一個杯子來賠等等,
是設法讓事情回到犯錯之前的狀態。(「回報
」二字並無報復的意味,或者譯為「返回」更
恰當)
不用說,抵罪性的懲罰並無教育的意義,無助
於小孩的道德判斷,相反的,由於其因果關係
不明,還會有嚴重的後遺症:小孩只記得大人
罰了他,卻忘了為什麼被罰,因而破壞了原本
充滿愛與關懷的親子關係;另一方面,也進一
步促成對權威的恐懼與服從,因而阻礙自發性
道德的發展。這正是連行為學派的史金納都全
力反對的懲罰。
至於「回報性的懲罰」,其實只是為了和那些
喜愛嚴刑峻法、抵罪懲罰的人辯論而設的名詞
;稍稍細想之下,我們可以發現,在一般用語
上,所謂回報,以它所指涉的意義而言,根本
不能稱之為懲罰。如果再考慮在某些情形下,
實際上很難對小孩有所回報(不能讓他沒杯子
喝水,或他還小而並無零用錢可賠)的時候,
我們往往以闡述事實取代實質的回報,甚至僅
僅是改變環境,讓此項錯誤無由發生(例如小
孩在場時,把杯子放到安全處所),這麼一來
,我們正好就回到正常教養的軌道上來了。
總之,教導小孩要用心思;讓我們用心思來關
愛小孩,別再把心思用在為體罰找藉口上了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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